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豐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 萬7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892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