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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依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原告
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禎
被告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俁韡

上列原告與被告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66,1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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