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 原告
- 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禎
- 被告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俁韡
上列原告與被告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66,1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