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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迪吉亞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1,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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