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
- 上訴人
- 陳玲秀
- 被上訴人
- 華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金
受告知人 陳湯美妹
趙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4,000 元(計算式:360 ㎡×8,700 元/ ㎡×0.5 +1,422 ㎡×1,900 元/ ㎡×0.5 +66㎡×8,700 元/ ㎡×0.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