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9號

原告
大立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紫怡
兼法定代理人
簡宗葦
被告
陳泰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