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2號
- 原告
-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勇旭
- 被告
- 佳康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一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康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康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3,6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