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
- 上訴人
- 戴勝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粉妹等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 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不同而異,此有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足參。另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 號判例亦謂:計算上訴利益,應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非以上訴時之價額為準。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一審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一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準此,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970 元<(161,500 +90.47 ×43,048)×(70+345)/33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