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迪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喜杰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