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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

上訴人
原告
迪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喜杰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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