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康活本道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智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翔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12,750 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