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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訴人
被告
康活本道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智雯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翔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12,750 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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