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廖煥達
- 原告司達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 告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5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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