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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周珮琦

  • 當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8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李維峻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4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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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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