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廖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