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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葉裕洲

  • 原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原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8,949.16元,依民國105 年11月23日起訴當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2.06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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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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