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2號
- 上訴人
- 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傑
- 被上訴人
- 宜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22號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