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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張益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告
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育芳
被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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