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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
呂全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建偉、黃憶婷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812元,而上訴人至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21萬3812元(214,812-1,000=213,812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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