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 原告
- 奇達倉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瑞麟
- 被告
- 鑫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日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