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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訴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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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送達代收人
呂瑞貞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578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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