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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宏錚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就本訴部分原告敗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理由中已論斷為吳理由,應予駁回,但漏未於主文中宣告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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