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2號
- 原告
- 昶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皓雲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承
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未據原告逾起訴時繳納,
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