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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繳第二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290 元(即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提出上訴狀時逕行繳納裁判費96,540元,則本院顯已溢收第二審裁判費78,260元,爰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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