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裕
- 上訴人
-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繳第二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290 元(即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提出上訴狀時逕行繳納裁判費96,540元,則本院顯已溢收第二審裁判費78,260元,爰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