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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佩宜程欣儀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楊婷婷
原告
許庭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告
品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峯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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