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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告
李永武
原告
許婉莉
原告
施圳豪
原告
徐啟振
原告
葉鳳梅
原告
黎禹辰
原告
翁廷維
原告
張峻領
原告
劉尚恩
原告
李岳穆
原告
吳書緯
原告
黃文祥
原告
張鈞量
原告
陳泳智
原告
曾評偉
原告
蔡孟昌
原告
陳俊亦
原告
簡克任
原告
蘇稘翃
原告
沈安婷
原告
陳鳳秋
原告
劉文惠
原告
黃添貴
原告
李景婷
原告
林孫美
原告
蘇黛萍
原告
裴廣智
原告
朱貴山
原告
黃俊雄
原告
楊朋
原告
劉泳霆
原告
李建洲
原告
楊麗雅
原告
鍾翠芸
原告
林俊良
原告
蘇郁涵
原告
蔡坤釗
原告
范振儒
原告
張承漢
原告
莊智閔
原告
呂文豐
原告
譚學怡
查厚錦
林弘翔
李豪勳
羅世坤
林佑儒
黃裕清
葉俊彥
張佐民
盧德翰
郭弘毅
謝順吉
陳維駿
陳淑珠
張恩慈
李桂華
張南昌
蘇煜軒
呂永方
王英玲
劉洪浩
曾育貞
陳思逢
謝禎倫
陳鈺沛
李岳修
傅廣瀚
莊怡芳
劉玉章
王宣叡
楊孟北
楊東昌
張傳彬
蕭宇翔
黃萬芬
楊錦緞
帥如傑
胡毓青
郭子晉
陳薇羽
張志瑋
黃怡慧
黃崇豪
吳佳穎
高雍超
蔣宛儒
宋如蘋
林佳宏
吳思穎
鍾君勵
林右千
林祐詳
許怡儒
楊智堯
王灝
侯復鐘
李耀民
張凱威
鐘正邦
柯竹娟
謝孟修
鄭恩凱
張廷駿
張敬信
洪啟哲
郭弘仁
林晉宇
林獻洲
林家吉
潘震宇
曹秀萍
陳玉珍
吳美琪
楊琇如
紀毓駸
林崇智
江佳應
詹振旻
賴文馳
蕭竣源
莊淳宇
吳東嶽
曾楙升
彭成俊
羅煥傑
楊麗臻
張哲恩
呂慧敏
熊寶男
高智柏
陳可涵
張馨文
楊佳翰
陳巧雅
陳文福
何元祥
林世維
陳昌國
劉力源
洪勁宇
劉邦威
謝玉成
羅慧眞
李天作
張琍娟
許世賢
魏碧君
陳孟琪
鍾春慧
何上慈
羅芳琪
簡美桂
林莉英
呂佩蓁
王正炎
陳品蓁
黃耀南
林金足
和之萍
徐瑞美
苑穎瑞
周熙慧
李筱雨
舒小恩
邱鈺婷
黃清添
胡相宸
林玉婷
許景翔
蔡志維
徐晨哲
蔡智明
許智豪
邱柏榮
林子修
王佳郁
莊韻璇
黃子恩
郭庭瑋
林宗逸
楊宗祐
林錦淑
蘇家錡
陳盈旭
蒙天德
董敏耀
賴世杰
陳達光
李修翰
陳秋系
盧仲信
彭恩琪
陳誠一
黃莉婷
林志崑
徐湘綾
李書強
温修梓
林建功
李碧芬
林駿丞
林文彬
吳勇均
王誌瑋
謝和諱
曾憶涵
戴啓夫
林欽國
柯青僑
沈煜翔
彭曉楓
黃瓊芳
李青雲
王清輝
邱秀玫
陳一順
羅慶瑞
盧桂林
張怡倩
黃瀞瑩
張德明
蘇德晏
施宇鴻
陳柏壯
許登傑
吳欣潔
林鼎翔
馬天陽
黃鈞鎂
林建宏
王淳安
陳品光
莊展榮
李佐
游馥銘
王䕒鎂
黃美蓮
周紹雄
何宗澧
張雅珍
李婉綺
郭世琳
陳明偉
陳夙容
官孝勲
黃永睿
莊程惠
簡傳益
黃立元
施映霞
羅文榮
郭宛宜
鄭凱鴻
彭正良
翁茂琦
倪孝強
林昆諒
翁茂峯
陳玟月
王英傑
林志文
陳道祺
卓家賓
邱智洲
蔡寧真
彭涵芳
吳裕隆
施俊名
古佩芝
陳宜琳
盧俊佑
張穎熏
周瑋綱
吳欣杰
謝旼龍
羅盛男
楊珍鈐
陳中舜
廖偉辰
陳治均
袁正達
馮君強
魯金芝
羅儷璉
張淑惠
劉翠蘭
王詩琳
林芬枝
吳秀玲
黃春龍
張曉傑
鄭明雅
賴昱達
邱芷苓
林源城
孫筱玲
劉懷祖
方宥芯
郭宛儀
王珮妤
彭家鈺
魯建華
周鴻哲
陳雪華
胡慰明
彭瑞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榮
鐘正邦
被   告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1  │第6 頁當事人欄第23行              │羅慧真  │羅慧眞    │
├──┼────┬────────────┼────┼─────┤
│ 2  │第9 頁  │第3 行                  │溫修梓  │温修梓    │
│    │當事人欄├────────────┼────┼─────┤
│    │        │第14行                  │戴啟夫  │戴啓夫    │
├──┼────┼────────────┼────┼─────┤
│ 3  │第10頁  │第16行                  │李佐藤  │李佐    │
│    │當事人欄├────────────┼────┼─────┤
│    │        │第19行                  │王嘉鎂  │王䕒鎂    │
│    │        ├────────────┼────┼─────┤
│    │        │第30行                  │官孝勳  │官孝勲    │
├──┼────┴────────────┼────┼─────┤
│ 4  │第20頁附表一編號41被告應給付金額欄│39,948元│39,984元  │
├──┼─────────────────┼────┼─────┤
│ 5  │第25頁附表一編號144 姓名欄        │羅慧真  │羅慧眞    │
├──┼────┬────────────┼────┼─────┤
│ 6  │第27頁  │編號199 姓名欄          │溫修梓  │温修梓    │
│    │附表一  ├────────────┼────┼─────┤
│    │        │編號208 姓名欄          │戴啟夫  │戴啓夫    │
├──┼────┼────────────┼────┼─────┤
│ 7  │第29頁  │編號232 被告應給付金額欄│34,776元│35,776元  │
│    │附表一  ├────────────┼────┼─────┤
│    │        │編號235 姓名欄          │李佐藤  │李佐    │
│    │        ├────────────┼────┼─────┤
│    │        │編號237 姓名欄          │王嘉鎂  │王䕒鎂    │
│    │        ├────────────┼────┼─────┤
│    │        │編號246 姓名欄          │官孝勳  │官孝勲    │
├──┼────┴────────────┼────┼─────┤
│ 8  │第42頁附表二編號144 原告姓名欄    │羅慧真  │羅慧眞    │
├──┼─────────────────┼────┼─────┤
│ 9  │第45頁附表二編號199 原告姓名欄    │溫修梓  │温修梓    │
├──┼─────────────────┼────┼─────┤
│ 10 │第46頁附表二編號208 原告姓名欄    │戴啟夫  │戴啓夫    │
├──┼────┬────────────┼────┼─────┤
│ 11 │第48頁  │編號235 原告姓名欄      │李佐藤  │李佐    │
│    │附表二  ├────────────┼────┼─────┤
│    │        │編號237 原告姓名欄      │王嘉鎂  │王䕒鎂    │
│    │        ├────────────┼────┼─────┤
│    │        │編號246 原告姓名欄      │官孝勳  │官孝勲    │
├──┼────┴────────────┼────┼─────┤
│ 12 │附表三序欄144 姓名欄              │羅慧真  │羅慧眞    │
├──┼─────────────────┼────┼─────┤
│ 13 │附表三序欄199 姓名欄              │溫修梓  │温修梓    │
├──┼─────────────────┼────┼─────┤
│ 14 │附表三序欄208 姓名欄              │戴啟夫  │戴啓夫    │
├──┼─────────────────┼────┼─────┤
│ 15 │附表三序欄235 姓名欄              │李佐藤  │李佐    │
├──┼─────────────────┼────┼─────┤
│ 16 │附表三序欄237 姓名欄              │王嘉鎂  │王䕒鎂    │
├──┼─────────────────┼────┼─────┤
│ 17 │附表三序欄246 姓名欄              │官孝勳  │官孝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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