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劉佩宜蔡牧容何宗霖

  • 當事人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康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維德 (Richard A. Norwitt)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康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源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之契約及民法第360 條之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聲請人又無提出契約證明債務履行地或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婉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