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王念慈
- 被告
- 威東數碼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泰麟
- 被告
- 葉嬌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及保證書第7 條之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借款人及保證人對於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約定之綜合授信契約、保證書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第14頁、第15頁)。則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約約定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