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梅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曉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 萬4,73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