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葉時俊
- 訴訟代理人
- 盧翠華
- 被告
- 桃山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德清
- 被告
- 鄭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106 年6 月2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6 年2 月24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