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告
江進坤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被告
展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韻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63,7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 頁)。嗣原告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具狀將前開聲明第1 項之請求金額變更為6,840,730 元(見本院卷第49、72頁)。經核原告所為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簡玉純、莊祿鎮、宋桂英、宋雯容、宋文欽等人於102 年2 月20日簽立股東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夥契約書),約定合夥投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嗣於102 年9月6 日辦理合併、分割為系爭425 、425-1 、425-2 等地號),由原告擔任前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委託被告公司以每坪底價14,000元銷售。嗣原告與被告公司於102 年9 月1 日就系爭土地銷售事宜另行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出售底價調整為每坪16,000元,如有價差則為介紹人之服務費。詎被告公司竟違背委託之意旨,擅自以每坪14,000元之價格出售系爭425 、425-1 地號土地予訴外人游明川,以致產生每坪2,000 元之價差,合計原告之損失為3,040,730 元(2,000 元×1520.365坪),自應由被告公司負責賠償。又因被告公司以每坪14,000元將系爭425 、425-1 地號土地出售予訴外人游明川,並未依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之底價即每坪16,000元出售,由於價格過低,以致原告與訴外人游明川至法院爭訟,嗣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309 號事件達成和解,惟原買賣總價金約定為21,285,110元,減去已付之第一期價金200 萬元,再扣除和解條件中原告可取得之價金15,485,110元後,尚有差額380 萬元,被告公司就此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賠償6,840,730 元(3,040,730 元+380 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係依系爭合夥契約書上所載之委託金額即每坪底價14,000元出售土地,並未悖於委託事務,而系爭協議書上既載明「出售約844 坪」等語,足見係專指系爭425-2 地號土地而言,與原告本件所爭執之系爭425 、425-1地號土地無關。又被告公司既已依系爭合夥契約書上所載之委託金額出售土地,並無侵害原告權利之舉,原告擅自拒絕履行契約所生之損害應由原告自行負責,與被告公司無涉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簡玉純、莊祿鎮、宋桂英、宋雯容、宋文欽等人於102 年2 月20日簽立系爭合夥契約書,約定合夥投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由原告擔任前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委託被告公司以每坪底價14,000元銷售;上開土地嗣於102 年9 月6 日辦理合併、分割為系爭425 、425-1 、425-2 等地號等情,業據提出股東合夥契約書、各該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3、24、62至67頁),復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復主張被告公司違背委託之意旨,擅自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出售系爭425 、425-1 地號土地,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告本於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840,73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然查:

㈠按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故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除由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或被告外,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或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系爭425 、425-1 地號土地為原告及訴外人簡玉純、莊祿鎮、宋桂英、宋雯容、宋文欽等人所合夥投資,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合夥契約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24頁),而遍閱系爭合夥契約書之全文,未見任何關於執行業務代表人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合夥決議用以證明本件合夥業經決議以何人為執行業務代表人,準此,本件合夥事務理應由原告及訴外人簡玉純、莊祿鎮、宋桂英、宋雯容、宋文欽等人共同執行;且原告主張遭被告公司違背委任意旨,以低於底價之價格所出售之系爭425 、425 -1地號土地係屬合夥財產,業如前述,則依民法第668 條之規定,該等土地為上開全體合夥人所公同共有,縱因被告公司前開所為而受有損害,自應由全體合夥人即原告及訴外人簡玉純、莊祿鎮、宋桂英、宋雯容、宋文欽等人共同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茲本件僅由原告一人單獨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係屬不適格,故其請求被告公司給付6,840,73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再者,本件原告固主張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出售底價已調整為每坪16,000元,而非系爭合夥契約書所載之每坪14,000元云云,然425 、425-1 地號土地係屬合夥財產,已如前述,原告既未提出任何證據用以證明其為執行業務代表人,則其就合夥財產出售事宜單獨與被告公司另定系爭協議書,是否生合法效力,是否能變更系爭合夥契約書所約定之效力,自非無疑。況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如契約之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需別事探求者,固不得捨契約文字而為曲解,然苟契約文字文義不明,自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標準,以探求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何在之必要(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意旨參照)。蓋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是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當事人所欲達成之經濟上效果、合理預期之契約利益,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交易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當事人之目的列為最先,交易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因此,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又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則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19年上字第58號判例、19年上字第453 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系爭協議書係原告與被告公司於102 年9 月1 日所簽立,其上記載:「立書人甲方江進坤,乙方展登國際有限公司,雙方茲就新屋鄉石牌嶺段425 、426 、427 、428 地號土地買賣事宜經磋商達成協議如下:⒈本筆標示土地經合併分割後以『出售約844坪』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而系爭425 、426、427 、428 地號土地嗣於102 年9 月6 日辦理合併、分割為系爭425 、425-1 、425-2 等地號,業如前述,其中系爭425-2 地號土地面積為2,788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64頁),即相當於843.37坪,足見系爭協議書於解釋上應專指系爭425-2 地號土地而言,方符合當事人立約之真意,是縱系爭協議書為合法有效,亦與本件原告所爭執之系爭425 、425-1 地號土地出售事宜無關,不能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從而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公司處理事務有違背委任意旨之情事,則其依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6,840,7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