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聰科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 萬5,9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8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