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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顏世翠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原告
立達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1,2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0,0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9,5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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