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太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被上訴人
-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義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6 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
214,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8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