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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告
建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杰
被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494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8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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