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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告
富凱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6,151.04元,依民國105 年11月14日起訴當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13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9,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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