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 原告
- 富凱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6,151.04元,依民國105 年11月14日起訴當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13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9,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