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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國強
即原告
許偉展
即原告
詹任道
即原告
曾任輝
即原告
謝仲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備位聲明金額低於先位聲明,不另命補),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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