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國強
- 即原告
- 許偉展
- 即原告
- 詹任道
- 即原告
- 曾任輝
- 即原告
- 謝仲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海英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備位聲明金額低於先位聲明,不另命補),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