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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洪寶蓮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參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08,752元,應繳裁判費102,7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2,228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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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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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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