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存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號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01│洋閩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4 年6 月6 日│3990元 │TP0091993 │ ││ │ │北中壢分行 │ │ │ │ │├─┼──────┼────────┼───────┼────────┼─────────┼──┤│02│光承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崁│104年6月30日 │3990元 │FA8698634 │ ││ │公司 │分行 │ │ │ │ │├─┼──────┼────────┼───────┼────────┼─────────┼──┤│03│光承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崁│104年7月31日 │7350元 │FA8698639 │ ││ │公司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