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滋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5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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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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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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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喻琦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4年12月31日 │269,537元 │CA五八一五七二│端強實│
│1 │ │行 │ │ │三 │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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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