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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請人
廖思寧即永強企業社
代理人
江元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3 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堂鷹廣告有限公司古│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104年4月1日 │75,600元 │UA一四九六二0│永強││1 │家餘 │行 │ │ │一 │企業││ │ │ │ │ │ │社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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