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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曉芳李珮瑜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請人
五十甲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月1日 │  5,000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            │            │七一一      │
│  │限公司    │            │            │            │            │
├─┼─────┼──────┼──────┼──────┼──────┤
│2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 │  9,778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日          │            │七一0      │
│  │限公司    │            │            │            │            │
├─┼─────┼──────┼──────┼──────┼──────┤
│3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 │  5,000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日          │            │七0九      │
│  │限公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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