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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力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文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
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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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德富玻璃明鏡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4年12月15日         │168,000元       │LN二一二六六四0│力天國│
│1 │司邱秋祥          │行                │                      │                │                │際事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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