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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請人
冠鴻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妤
訴訟代理人
楊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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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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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雄│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5 年1 月15日│        47,779元│ARC一九一七二三四│冠鴻行銷企│
│      │                    │              │                │                    │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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