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冠鴻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妤
- 訴訟代理人
- 楊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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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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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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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雄│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5 年1 月15日│ 47,779元│ARC一九一七二三四│冠鴻行銷企│
│ │ │ │ │ │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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