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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老得
代 理 人 蘇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高雄市湖內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8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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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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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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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銢傑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龜山分行  │105年2月29日          │265,913元       │LD五一一八三四│高嘉│
│1 │黃棟雄            │                  │                      │                │0              │塑膠│
│  │                  │                  │                      │                │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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