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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曉芳黃裕民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請人
優視國際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耿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帝宸企業股│台灣中小企業│104 年11月5 日│ 15,708元 │AE一四一八│
│份有限公司│銀行內壢分行│              │          │七四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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