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新欣機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興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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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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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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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盛技精密股│台灣銀行東│105 年2 月5日 │59,640 元 │AK0六九三五0九 │
│1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
│ │陳嘉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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