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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
    ,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
    國105 年9 月19日屆滿(105 年9 月17日、18日適逢例假日
    ,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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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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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遠強國際有│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5日 │135,240元     │MD四一九六九一│富邦企業有│
│  │限公司    │行平鎮分行│            │              │八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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