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請人
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7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捷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5年3月31日          │9,450元         │AE一四四七0二│麗盈│
│1 │司  許光燦        │壢分行            │                      │                │九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