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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
林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事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裁定公示催
    告4 個月,並於105 年6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5 年10月3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0  二  │        │1    │1000│      │
├─┼───────────────┼──────────────┼────┼───┼────┼───┤
│02│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一  四  │        │1    │1000│      │
├─┼───────────────┼──────────────┼────┼───┼────┼───┤
│03│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二  六  │        │1    │1000│      │
├─┼───────────────┼──────────────┼────┼───┼────┼───┤
│04│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三  八  │        │1    │1000│      │
├─┼───────────────┼──────────────┼────┼───┼────┼───┤
│05│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四  0  │        │1    │1000│      │
├─┼───────────────┼──────────────┼────┼───┼────┼───┤
│06│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五  一  │        │1    │1000│      │
├─┼───────────────┼──────────────┼────┼───┼────┼───┤
│07│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六  三  │        │1    │1000│      │
├─┼───────────────┼──────────────┼────┼───┼────┼───┤
│08│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七  五  │        │1    │1000│      │
├─┼───────────────┼──────────────┼────┼───┼────┼───┤
│09│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八  七  │        │1    │1000│      │
├─┼───────────────┼──────────────┼────┼───┼────┼───┤
│1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九九九  九  │        │1    │1000│      │
├─┼───────────────┼──────────────┼────┼───┼────┼───┤
│11│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六000  三  │        │1    │1000│      │
├─┼───────────────┼──────────────┼────┼───┼────┼───┤
│12│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六00一  五  │        │1    │1000│      │
├─┼───────────────┼──────────────┼────┼───┼────┼───┤
│13│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二一五  二  │        │1    │6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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