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羿瑞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 年7 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 年11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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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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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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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5年6月10日 │530,595元 │AK二八五二00│羿瑞│
│1 │司柯長崎 │ │ │ │一 │炫科│
│ │ │ │ │ │ │技實│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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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5年7月10日 │1,308,801元 │AK二八五二00│羿瑞│
│2 │司柯長崎 │ │ │ │二 │炫科│
│ │ │ │ │ │ │技實│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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