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百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104 年9 月15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15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臺幣) │ │ │├──┼───────┼───────┼───────┼──────┼─────────┼─────┤│ 1 │百竟工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北│104 年8 月5 日│35,201元 │AG四八四四二八三│隆中龍有限││ │限公司 李浩民│桃園分行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