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群特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曾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2月11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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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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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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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寰電實業有限公司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5年6月8日 │93,058元 │CB0三二一六六│群特│
│1 │俞黍 │壢分行 │ │ │七 │電子│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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